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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呼声] 救人垫3.8万结清费用,医院甩锅推责!天理何在?

家人们,我快被逼到绝境了!为救车祸老人,我咬牙垫付3.8万结清全部医疗费用,如今兴仁医院却对自己的管理失职避重就轻,对我的损失不闻不问,这还有公道可言吗?
那天正常骑车,一位行动不便的老人突然冲出马路,刹车不及酿成车祸。看着老人痛苦倒地,我根本顾不上其他,全程陪着做检查、办住院。为了让老人得到及时救治,我四处借钱、想尽办法,终于凑齐3.8万结清了所有费用。本以为救人是本分,可谁能想到,这竟成了我噩梦的开始!
事后才知道,老人是兴仁医院的住院患者。一个行动不便的高龄病人,医院既没安排陪护,也没执行离院审批,连出口连个警示标识都没有!要是医院做好管理,这场悲剧根本不会发生!如今我四处奔波维权,医院却在该负的责任问题上讨价还价,完全无视自己管理漏洞才是事故的主要根源!
向邻水县卫健局投诉,换来的却是错漏百出的回复,连患者姓名都写错,对医院失职避重就轻,一句“走司法程序”就想把我打发了。我只是个普通打工人,上有残疾和患癌的父亲需要照顾,下有三个孩子要抚养,3.8万对我来说就是天文数字!现在不仅血本无归,还要背负巨大压力,哪里还有钱和精力去打官司? 虽然邻水县子健委的又重新来调查过,让我和医院协商,实在协商无果,还是让走司法程序。明明花了那么多钱,票据和转账也交给了兴仁医院,还没回应。
我恳请各位网友帮忙转发扩散,也强烈呼吁相关部门重新彻查此事!兴仁医院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归还我垫付的3.8万费用,别让好心救人的我寒了心!我们只求一个公道,难道真的这么难吗?

https://picapp.mala.cn/forum/20250612131158front2_0_7885286_Fjdp6UwbKo5vumpA0jfEOBnDjE8G.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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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kbgjxs LV1 路人
    2楼
    楼主是好市民,有关部门不应该让好人难做。
    6-12 13:38
    1 回复
  • 1345658845 LV1 路人
    3楼
    好人望有好报
    6-12 14:58
    1 回复
  • 牛牛牛333 LV4 常侍 楼主
    4楼
    从法律层面来说,医院至少存在三重过错:一是违反住院管理制度,未对行动不便患者落实陪护与离院审批;二是未尽到安全警示义务,未在出口设置安全提示;三是未履行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放任患者独自离开存在安全隐患的医疗场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需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我垫付的3.8万治疗费用理应由医院承担。
    6-12 15:03
    1 回复
  • lgh2208912 LV1 路人
    5楼
    同情楼主的遭遇,但这件事还是要以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是楼主与老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交通事故与医院管理不善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不能因为医院管理不善就减轻或免除楼主的责任,因为,老人受伤的直接原因是楼主的电瓶车撞击,医院的管理不善并不必然导致老人受伤。相反,如果有证据证明因医院管理不善导致老人外出被电瓶车撞击受伤,如果在楼主(侵权方)这里得不到合理的补偿,老人还有权请求医院予以赔偿,因为医院对住院病人负有安全保障的责任。
    6-12 17:27
    1 回复
  • 雪狼2020 LV9 通判
    6楼
    不要让做好事的人,寒心
    6-12 17:32
    1 回复
  • lgh2208912 LV1 路人
    7楼

    牛牛牛333 发表于 2025-6-12 15:03 从法律层面来说,医院至少存在三重过错:一是违反住院管理制度,未对行动不便患者落实陪护与离院审批;二是 ...

    大哥,医院最多承担管理不善的补充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主体是楼主,是楼主的电瓶车将老人撞伤滴。请看一下《民法典》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
    6-12 17:47
    2 回复
  • 牛牛牛333 LV4 常侍 楼主
    8楼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2 17:27 同情楼主的遭遇,但这件事还是要以交警的事故认定责任划分,是楼主与老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这个交通事故与医 ...

    您的观点存在明显的逻辑和法律认知误区。首先,事故责任认定需综合考量全案事实,医院对住院患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若其管理漏洞(如未履行必要看护、设施缺失等)与事故发生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根据《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98条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规定,其过失行为构成事故发生的必要条件。例如,若医院未按规定设置门禁导致患者擅自外出,该过失行为显著增加了事故发生风险,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比例的责任。
    其次,侵权责任划分并非非此即彼的简单逻辑。在多因一果的事故中,依据《民法典》第1172条关于分别侵权的规定,法院可根据各方过错程度及原因力大小划分责任比例。本案中,您刻意割裂医院管理过失与事故发生的关联性,既不符合事实认定原则,也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若医院过错经司法程序认定,楼主的赔偿责任必然会根据责任比例相应调整。
    最后,建议摒弃片面的责任划分思维,尊重司法实践中对复杂因果关系的客观认定。事故责任划分是严谨的法律判断过程,不应仅凭主观臆断否定其他责任主体的过错与责任。
    6-12 18:03
    回复
  • 牛牛牛333 LV4 常侍 楼主
    9楼

    lgh2208912 发表于 2025-6-12 17:47 大哥,医院最多承担管理不善的补充责任,而不是直接责任,直接责任的主体是楼主,是楼主的电瓶车将老人撞 ...

    这种情况显然不能简单归责于正常行驶的一方!试想,医院作为专业护理机构,对行动不便的住院患者负有严密看护义务,却放任腿脚不便的老人在无陪护、无安全引导的情况下独自横穿马路,这无疑是对公共安全的严重漠视。我的电单车全程依规行驶,既未闯入医院内部,也未在行人密集区域违规骑行,完全是在正常通行过程中遭遇这起意外。
    从因果关系角度来看,事故的直接导火索正是医院未尽到基本的安全保障责任。其失职行为不仅违背了《民法典》中医疗机构对患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更导致行动受限的患者直接暴露在交通风险之中,这才是事故发生的根源性因素。若医院能切实履行看护职责,这起事故根本无从发生。因此,将全部责任归咎于正常行驶的一方,不仅罔顾事实,更是对责任认定基本原则的歪曲。
    6-12 18:27
    回复
  • 上善若水12300 LV1 路人
    10楼
    不是,这个不是谁发帖谁有理,贴主明显耍无赖了
    6-12 18:27
    1 回复
  • 牛牛牛333 LV4 常侍 楼主
    11楼

    上善若水12300 发表于 2025-6-12 18:27 不是,这个不是谁发帖谁有理,贴主明显耍无赖了

    试图将正常行驶者污蔑为全责方,这才是真正的“耍无赖”!医院放任行动不便的住院患者独自外出,本就严重违反护理规范与安全保障义务,这种失职行为如同在公共道路上埋下“隐形炸弹”。正常行驶的车辆既无超速、无违规占道,更不存在任何预见风险的可能,凭什么要为医院的管理漏洞买单?按此逻辑,若监狱犯人脱逃引发事故,难道还要无辜路人担责?法律讲的是因果关系与过错责任,而非选择性忽视真正的责任主体,强行让守法者蒙冤!混淆视听、转嫁责任的言论,恰恰暴露了对法律原则的无知与对事实的漠视。
    6-12 1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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