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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天,有两件关于银行的新闻引起了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一是北京某公证处的1.8亿元购买某银行理财产品,到期后却无法兑付,账户实际余额仅剩44万余元。公证处发现账户资金“蒸发”后,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兑付本息及赔偿损失。
原来,资金已被逐步转移至九家关联企业及罗某某、霍某某等个人账户,其中罗某某曾任某银行北京分行业务负责人,霍某某则是其母亲。该行称罗某某已精神失常并失踪,客户经理李某也已离职,试图以“先刑后民”规避银行责任。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也以“先刑后民”法律原则,均采纳了银行意见,驳回储户(北京某公证处)起诉,案件陷入僵局。
懂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先刑后民”并非绝对的法律原则,其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当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属于“同一事实”,或者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必须依赖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时,才适用该原则。
然而,本案民事争议聚焦于储户(北京某公证处)与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履行及违约情况,而刑事犯罪指向的是嫌疑人冒用身份、伪造单据、划转资金的行为。
显然,二者主体不同、法律事实不同,不属于“同一事实”,刑事案件办理不影响民事案件审理,北京金融法院一审、北京市高院二审怎么能采取“先刑后民”原则,均采纳了银行的意见,都异口同声驳回储户(北京某公证处)起诉——意欲何为?
幸亏储户是北京某公证处,不是普通百姓;幸亏此事惊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院已裁定银行不能以“先刑后民”原则规避民事责任,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审理,这一局面才得以打破。
储户北京某公证处的存款似乎有了希望,但2026年1月31日,又有媒体报道,内蒙古的朱女士2021年将75万元存入银行,帮她办理业务的银行员工孟某芝却转走了她的存款,受害储户有11人,涉案金额高达220余万元且已被其挥霍,无法追回。
后来,孟某芝因诈骗罪获刑12年,但无力退赔受害人损失,三个多月前朱女士起诉银行要求支付本金及利息,一审法院驳回诉求,认定孟某芝行为属个人犯罪而非职务行为。储户不服该判决并提起上诉,2026年1月5日该案二审开庭审理,目前尚未宣判。案件核心争议为涉事行为的性质认定。
有什么可争议的,这未免太荒唐了吧?储户75万存款在银行柜台“蒸发”,11人共失220余万血汗钱,银行竟称“个人行为不负责”?!就是“个人行为”就能撇清所有责任吗?这是银行,还是“绿林”?
人人皆知,储户之所以把钱存进银行,是因为银行有信誉,有保证。谁见过全世界有哪个银行把储户的存款偷偷“据为己有”?谁见过银行把储户存款“弄丢”了不赔付?
更不可思议的是,当银行把储户存款“据为己有”或“弄丢”,事发被起诉,而法院竟然屡屡驳回储户的诉求!法律、法院是保障储户财产的最后一道防线啊,这种事情,纵观古今中外,谁见过?
银行成了“绿林”,法院支持银行,法院成了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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