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呼声] 施工单位使用混凝土赚钱!法官判农民工付款。
11小时前
0140
麻辣社区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是公民的基本道德底线,法袍下的法官本应当是一身正气,为正义发声,维护法律公平公正的守护神,可是个别法官………我们几个农民工遇到了,现依法求助。事由:四川兴达建材公司(供方)诉四川宏圣公司(需方)(第一被告),双方签定了供需合同,邓天友、宋琼英、张小勇、张仕东、赵国平、明正余(农民工,分别为第二~第七被告,与兴达公司已签定了一个虚假意思表达且不能实施的一个供需合同)兴达公司将上述被告诉至南充嘉陵区法院法院不以事实证据为依据(枉法裁判)判几个农民工支付宏圣公司用的砼款我们不服上诉至市中院(二审)二审不去纠一审的错,仍然维持一审判决我们农民工坚信法律是公平公正的,继续坚持上诉至(省高院再审)本院(省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1.一审法院审判程序违法。一审法院在作出(2023)川 1304 民初 4576 号民事裁定………2.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不清。本案没有证据证……,所有证据均证明兴达公司履行的是其与宏圣公司签订的《混凝土供需合同》。邓天友在《南充市兴达建筑建材有限公司汇总结算表》中的签字,代表的是宏圣公司,而非张小勇等人,原审判决张小勇等人承担宏圣公司购买混凝土的事实没有依据。3.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张小勇等人作为自然人……系虚假意思表示,是不可能实际履行的合同。综上,再审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一十七条……裁定如下:一、指令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南充中院再审时(判决书中记载,本院再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审已经提交的证据各自发表了与原审一致的意见。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明显没有按照省高院要求查清事实。用更通俗的理解就是,省高院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而中院在原告未提交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没有问题,与省高院的再审意见相悖,市中院的此种行为,无异于让省高院的再审程序形同虚设。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我们仍然艰难的走在维权的道路上,相信正义之声一定会来,法律不为因为几个不良法官的不作为而失去尊严和神圣,维权路虽然艰辛,但为了生计还是得走下去,还是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