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优化调整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
为加强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清障救援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正常运行,更好服务人民群众安全便捷出行,近日,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交通运输厅印发《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通知》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规范服务收费”。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的高速公路封闭区内拖车、吊车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车辆抢修、货物装卸及转运等其他高速公路救援相关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严禁收费单位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改变计费方式或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等违规收费行为。
第二部分为“明确收费标准”。优化完善收费标准,拖车服务的基础费用由以前的5公里以内调整为10公里以内的一次性收费,超过10公里外加收拖行费。吊车服务的基础费用由以前的4小时以内调整为6小时以内的一次性收费,超过6小时加收吊装费。即10公里以内按照基价(一类车300元)收取,超过10公里外加收拖行费(一类车10元/公里);吊车服务按照作业时间计费,6小时以内按照基价(一类车400元)收取,超过6小时加收吊装费。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在不超过该车型规定的最高上限标准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同时,明确救援车辆空驶至现场或未执行实际任务时不产生任何费用。
第三部分为“健全服务体系”。明确要建立健全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落实清障救援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统筹组织实施好高速公路清障救援工作;应按实际配置车辆、设备和人员等救援服务力量,按照“快处快撤”原则,在高速公路沿线统筹布局施救站点。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规范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救援服务效率。
第四部分为“规范服务行为”。要求清障救援人员要主动亮明身份、收费标准和监督方式,救援车辆需统一外观标识,提升辨识度和规范性。接到求助后须调度最近救援力量,遵循安全、高效、就近原则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或当事人商定地点。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第五部分为“严格明码标价”。明确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收费站或服务区等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车辆救援服务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投诉电话和救援服务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