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an,巴中市民9,你18:39分发在《钱安》公众号上的网评文章,我仔细地读了,也永久的保存了,下面是我给你指出的不妥之处,请你笑纳:
一、作为一个传媒人,你有失身份,我很清楚你的传播意图,甚至知道你下一步要干什么,天知地知,你知我知。
二、作为一个传媒人,你
叙事结构失衡:
1. 导语铺垫冗长(前3段共487字)占据全文1/3篇幅,违背新媒体传播的"黄金三秒"原则。
2. 核心事实陈述与评论观点混杂(如将司机报价细节与北京对比数据穿插),削弱事件焦点。
3. 收尾部分连续7个反问句堆砌,
形成情绪轰炸效应,破坏论证节奏。三、作为一个传媒人,你
事实核查缺位,急急忙忙就甩出来:
1.你
单方面跑到问政四川平台上采信投诉人陈述,
缺乏对涉事司机、出租车公司的求证环节。
2. 你在计价方式对比存在误导:将
巴中1.4元/公里与虚构的"5元/公里"对比,参照失真。
3. 你未核实巴中市出租车
等待费具体规定,直接预设收费违法。
四,作为一个传媒人,你
逻辑链条断裂:
1. 从个案直接推导"绝非仅此一例"的结论,违反统计归纳原则,
你在带节奏。2. 将春节要价100元的口头表述作为证据链,你有证据吗?
3. 城市形象受损的推论缺乏中间论证,形成"宰客=毁坏旅游经济"的
武断链接。五,作为一个传媒人,你的
专业认知存在严重偏差:
1. 混淆出租车计价的地域差异特性,
忽视山区道路的成本特殊性。
2. 误判等待费性质:未区分"
约定等候"与"计程等候"的法定收费区别。
六、作为一个传媒人,
法律表述失准,你到底懂不懂法?
1.
滥用"欺诈"定性:民法意义上的欺诈需同时满足四个构成要件。
2. 将
价格争议直接等同于违法,忽视《价格法》关于市场调节价的规定。
3. 发票开具义务的强制性表述不完整,未说明乘客主动索要的前提。
七、你
情绪操控过度,这是你一贯的手法:
1. 使用"
蒙上阴影""
狮子大开口"等文学化表述11处,带着自我情绪去评价一件事物,有失客观性。
2.通过"我们不得不""实在令人"等17处主观介入式表达,
构建道德审判场景。
八、
数据使用谬误1、 北京出租车价格对比未说明时段差异(夜间价/高峰价)。
2、
将单程4.2公里直接翻倍计算为8公里,忽略可能存在的绕行或封路因素。
3、我仔细还原了路线,当事人从江湾城亲子乐园到百鸟动物园,里程显示是3.7公里,时间显示需要11分钟,但山区路,肯定要超过11分钟,返程从百鸟动物园到万达广场,里程数是6.1公里,时间是18分钟,加起来9.8公里,也并不是你所说的8公里,再说是山区路,时间上来回肯定要超过30分钟,加上等待的48分钟,时间一共估计要超过80分钟,你作为一个所谓的作家和传媒人,你这样评论是对大众的不负责。据我所知,
塔子山不属于打表计费的区域,出租车司机一般都要解释或协议价格。当事人发到问政平台上,自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去回复,你再度挪出来网评,请问关你什么事???
你的这种网评方式虽然能短期内引发关注,让交通运输部门乖乖地给你写回复,甚至私下联系你,请问,
你想做什么?傻子都知道。建议交通运输部门及时到问政平台上回复,但不要理这个人,这个人说话做事有
损害媒体公信力、
激化社会矛盾、
误导公众认知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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