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八号梓桐苑小区全体业主
向成都市政府各部门领导执法管理部门
关于《梓桐苑小区底商餐饮餐馆油烟异味噪音扰民的投诉与诉求》
尊敬的成都市市委书记以及武侯区各相关单位部门领导:
你们好,我们小区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桐梓林中路8号,共计108户住宅住户以及30户商业商铺,修建于1998年;由于近年底商餐饮商户越来越多,产生的油烟异味噪音已经严重影响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基础生活与保障,本次的投诉问题与诉求如下:
问题一:底商几家餐饮产生的重油污对小区排污造成影响
梓桐苑小区因年限较久,各项设备设施均已老化,因历史原因商铺和住宅的排污都是共用的一个主排污管道排出;底商餐饮店排出的重油污对小区主管道的影响比较大,特别是秋冬季节,温度下降后油污容易凝固成结,导致小区随时都在发生堵塞;梓桐苑小区于2023年10月1日引入信托制服务模式,收支公开透明,物业费只有0.8元,只能维持小区正常的开支,对于频繁发生堵塞产生的疏通费用,小区经费也是捉襟见肘,虽然每次发生堵塞时,物业管家也在积极组织疏通公司进行疏通,但餐饮的重油污问题不解决,无疑是给小区增加经济负担和对居民的生活造成严重影响。
诉求:梓桐苑的全体居民希望各部门领导能体谅小区的难处,给予梓桐苑小区一些支持,杜绝餐饮商家排放重油污,恢复小区的正常排污。
在营商业解决自身排污问题,且应对小区主管道油污明显的堵塞负全部责任维修与维护,请求相关监管部门严肃督促处理并协助小区居民回归正常生活,工商部门应停止对不符合条件的场所颁发餐饮类营业执照,食品卫生安全管理部门也不应颁发本连场地场所都不符合条件的业主,环保部门应处罚违法违规的修改新增烟道管道与污水,城管部门应严格管理占道经营,对于在开设的餐饮严格管理且不再违法违规审批新的餐饮类商户,到期不再审批,对于新开设餐饮全体业主表示极力反对。
问题二:如肥肠粉麻辣烫等产生重油污的商家所产生的味道弥漫整个小区大家不敢开窗严重影响生活,多年前商户私自扩建改建排污排气管道,小区业主多次协商未果。
诉求:底商的餐饮店在多年前自行开墙打洞,接出一根外挂在外墙上的新建烟道,这是不允许的。请相关监督部门严肃按照法律法规条款监督商户。还梓桐苑小区一份干净空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以及第一百一十八条(细则见下文)希望环保部门就此多年多次投诉的问题将罚款处理结果提供给本小区全体业主提供处罚公示在本小区大门口。
以上诉求法律依据:根据最新2023《成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条,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五条 从事产生油烟污染的餐饮服务活动的,应当避免对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环境敏感区的影响;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三十六条 新建住宅项目配套商业设施或者紧邻居民住宅建筑的商业设施,确需设置餐饮服务功能的,应当设计建设符合相关规范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专用烟道、排污设施。建设单位在商品住房或者商业用房销售过程中,应当对所销售的楼盘有无专用烟道进行告知、公示,并在销售合同中予以标注。
第三十七条 新建产生油烟排放的餐饮服务项目,其烟道、烟管及排放口设置等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餐饮油烟排放标准的要求。
在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开设餐饮服务项目的,应当通过专用烟道排放油烟,不得封堵、改变专用烟道。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项目应当依法采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
相对于地方性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上位法,具有更高的权威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关于《武侯区餐饮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禁止选址清单》的公告
(成都市武侯区综合行政执法局2024 年 1 月 29 日发)
其中明确了以下地址禁止作为餐饮选址:
小区下水道拥堵油污及业主家反水情况
图片资料:
各商铺私改管道以及占道经营情况,长期如此。
梓桐苑小区全体业主
梓桐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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